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解析 ·2025-11-07 16:04:03
【基本案情】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因其账户被法院冻结,遂要求李四将借款转入妻子金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清偿借款,李某遂起诉,要求张某、金某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案件焦点】本案所涉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摩尚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上看,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款项汇入妻子一方的指定账户后,再转给借款人,由此可知妻子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一方有还款义务。
【法院裁判】判令张某、金某共同向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