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解析
#专业研究 ·2025-10-31 14:4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货币具有很高的流动性,使用和管理相对简单,不受到资产贬值、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管理风险,且公司可以随时将货币用于各种生产运营需要。充裕的现金流可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提升公司的信用评级,有利于获得贷款或其他融资。但货币出资也有其局限性,货币自身的增值能力不如不动产、稀有物资等可收益、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出资。对一些特定企业,股东自身技能及特殊财产的需求,可能大于对资金的需求。在公司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多样化配置才是最佳选择。
但是,非货币出资也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估价不准确和不确定性,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货币出资则无此类风险。其次,非货币出资还存在价值波动或者贬值、变现困难等财务风险。非货币出资因其多样性,还有管理和维护成本等管理风险。
做为非货币出资的特殊形态之一是股权出资,该种出资形式最大的风险在于股权权利的瑕疵,如权利被质押或限制转让等情形。在财务层面还必须进行合理、公允的价值评估。在实操方面还要遵行股权转让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如操作不当会给公司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