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无照经营,员工受伤如何索赔?
#专业研究 ·2025-10-16 14:53:16
案例思考:
王某自2022年5月起,在蔡某开办的工厂从事螺丝机加工工作。但该加工厂未依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6月10日,王某的下颌被机器弹出的铁片砸伤,当即由蔡某送其至某医院治疗。现在王某经过治疗后,伤情稳定。但是蔡某却拒绝赔偿。请问王某该怎么办?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思考几个问题?
①工厂未办营业执照而雇佣员工是什么行为?
②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③非法用工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浙江)?
④非法用工情形下,如何列当事人?
⑤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⑥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怎么赔?
一、工厂未办营业执照而雇佣员工是什么行为?
答:属于非法用工行为。非法用工有两种:第一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雇佣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第二种,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二、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属于劳动争议。
l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法用工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浙江)?
答:这个因不同的省份有所不同,具体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但就浙江而言,原则上是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但法院可能因此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先让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故建议先咨询法院的立案部分。
l 法律依据: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0. 劳动者与未经依法登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四、非法用工情形下,如何列当事人?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l 法律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五、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通常不会认定工伤,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l 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法民-2009(3)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二)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六、非法用工情形下,员工受伤怎么赔?
答:具体请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