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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尚研究

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 这不是催婚,是家暴保护的“升级补丁”

#热点文章 ·2025-12-01 10:29:13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最高检的一则表态冲上热搜:将有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同时把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将对普通人的权益保护产生哪些实质影响?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为您深入解析

 

一、新规核心:从“形式”到“实质”的家庭关系认定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这并非创设新的法律概念,而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对“家庭成员”范围作出的实质性解释。其核心在于,法律保护的重点从“一纸婚书”的形式关系,转向了具有经济、情感和生活紧密联系的实质共同生活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家庭暴力等相关案件时,处于稳定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可以适用原本主要保护已婚家庭成员的法律规定。

 

二、现实意义:破解同居暴力“无法可依”的困境

为何这一认定如此重要?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检同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即马某某虐待案【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511/t20251125_711946.shtml】

一对情侣马某某与苗某,自2022年1月起租房共同生活,有结婚意愿已融入对方家庭。但同居期间,马某某用“缺乏安全感”当借口,给苗某套上“亏欠枷锁”:以“出轨、分手”威胁她限制社交、不准出差,长期用辱骂、无指摘责进行情感操控;甚至在苗某两次自杀被救后,仍持续精神虐待。2022年12月,马某某因不满苗某与同学聚会,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低,最终逼得苗某自杀离世。

检察机关最终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为将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范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规定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刑事责任。}

放在过去,因为两人没领证,马某的行为可能只能算“情感纠纷”,难以认定为“家庭虐待”。而在此案中,正是基于对“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马某某长期的精神虐待行为才得以被评价为“虐待罪”,而不仅仅是道德谴责或轻微的治安处罚。这显著加强了对亲密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律师视角:新规下的维权要点与证据意识

这一认定扩展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对当事人如何有效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什么同居算家庭成员?如何界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不是所有合租、短期交往都能算家庭成员,法律上虽无明确定义,但司法实践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双方是否有组建家庭的意愿或有明确结婚规划(如谈论婚嫁、见家长、筹备婚礼等)。

2.双方是否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如共同的租房合同、地址一致的账单、邻居证言等)。

3.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与情感上的高度联系(如联名账户、共同支付大额开支)。

4.关系被亲友公认(亲友证言、共同参与家庭聚会的证据)。

(二)精神虐待如何举证?

精神虐待等“隐形暴力”举证难度大,建议注意固定以下证据:

1.电子证据:包含辱骂、威胁、贬损内容的微信、短信、邮件等完整记录。

2.视听证据:录音、录像,以及家中监控拍摄到的相关画面。

3.文书证据:施暴方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

4.证人证言:亲友、邻居、同事等关于当事人精神状态和相处情况的证言。

5.官方记录:报警回执、调解记录,以及因精神问题就医的诊断证明。

(三)核心救济途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暴力),无论是否已婚,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对方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四、 澄清误区:并非混淆同居与婚姻的全部法律后果

需要明确的是,此次认定主要聚焦于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和行政保护领域,旨在打击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它并不意味着同居关系在所有法律层面(如财产分割、继承权等)都与婚姻关系画上等号。例如,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仍归各自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共同所有;法定继承权也主要存在于配偶之间。

 

最高检的这一司法政策,是法律积极回应社会关系多元化发展、践行实质正义的重要一步。它将法律的保护伞,撑到了更多事实上已形成紧密共同生活体的人群之上。这提醒我们,无论关系的形式如何,相互尊重、禁止暴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身处亲密关系中的每个人而言,了解这一变化,树立证据意识,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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