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的房屋,离婚时归谁?
#案例解析 ·2025-09-12 17:32:15
原告:甲(女)
被告:乙(男)
【基本案情】甲、乙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甲为照顾家庭,未参加工作。2014年1月1日,乙(买受人)与丙(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丙的房屋,房屋总价为50万元。乙支付定金5万元。嗣后,乙的父母向丙转账45万元,房屋所有权办理至乙名下。房屋目前市值100万元。后乙于婚内出轨,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甲诉至法庭,双方对房屋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案件焦点】诉争房屋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视为对乙一方的赠与,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摩尚说法】
一、视为对乙一方的赠与,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1、购房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中乙的父母未全部出资,且将父母出资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对甲一方明显不利,也不符合上述第二条关于更有利于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例外情形。
二、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按照当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但购房时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且司法实践中很少有父母为子女资助购房时会签署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情形。如果简单按照夫妻财产均分一般原则处理,则明显有违乙父母为子女提供、改善长期居住条件之初衷。
如果按照(一)的观点,甲近乎净身出户,判决结果对甲一方明显不利。如果按照(二)的观点,涉诉房屋购买于婚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乙父母出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判决结果对乙一方则明显不利。
本案审理难点就在于如何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具体到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获赠的财产的基本原则是如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将登记与赠与的意思表示混同,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对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离婚原因、为家庭的贡献大小、房屋现值、父母出资多少等因素,以实现裁判的的公平正义。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房屋归被告乙所有,被告乙向原告甲给付折价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