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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尚研究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审查

#案例解析 ·2025-09-26 14:37:17

【基本案情】张李四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中,张要求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分割,具体如下:1.银行贷款20万元。2.欠案外人王五的货款30万元。5.向哥哥张借款15万元。4.张某向其侄子张小二的借款10万元和相应利息。5.张某向其朋友赵的借款4元。6.张某欠付多家金融平台的借款本息共计200万元。

主张上述借款均用于家庭日常消费、经营周转、房租、医疗费、孩子教育费等用途。

李四不认可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辩称其对张某是否有欠款、借款原因、用途以及还款情况均不知情,更未共同使用上述款项。双方另提出分割房屋、车辆及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摩尚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合意型共债,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

二是日常生活型共债,即夫妻单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是经营性共债,即夫妻单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合意型共债的认定并无过多争议,难点在于后两种夫妻单方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本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第一,关于张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张某主张其向张、张小二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与儿子的生活开销,但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张、张小二向张支付的款项均基于出借的合意,且张小二名下银行卡由张实际借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借款性质。

第二,向银行和其他网贷平台的借款。银行的贷款发生于张李四分居期间,张三在此期间接受了李四父母大额“资助款”,张在此情况下产生银行贷款,该债务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向其他网贷平台的借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李四共享经营收益,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关于张欠付货款。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其或李四主张过上述款项,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产生。

【法院裁判】一、准许张三与李四离婚;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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