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案例解析 ·2025-10-17 16:15:39
【基本案情】李某、麻某于2023年1月10日,李某、麻某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A房屋及贷款归男方,B房屋房屋及贷款归女方,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现李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理由为李某与麻某系“假离婚”,目的是规避政策,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麻某不予认可,表示双方离婚系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共同生活只是为了抚养孩子。
【案件焦点】能否仅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摩尚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谓“假离婚”系指夫妻双方以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对外债务等为目的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行为一经完成即具有既定力,离婚后,一方不得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行为无效,也不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
《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约定作为一项财产行为,若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或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则当事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离婚协议特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或应予撤销。但“假离婚”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不能作为认定离婚协议意思表示虚假的依据,财产未均等分割也不能当然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裁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张的《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