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2026.1.1起
#新规解读 ·2025-10-23 16: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迄今已历十九载。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稿,并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番修订使法条增至6章144条,新增25条、调整60余处,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制度迈入新的阶段。
此次修订三大亮点,关乎你我权益,一起来了解!
一、正当防卫非互殴,治安案件也适用
核心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不再“类推”适用刑法,而是建立独立的行政违法阻却事由,降低防卫者的证明负担,但同样要求必要性与相当性。终结“还手即互殴”的处理方式,重塑公众对“正义无需隐忍”的制度信心。
法条展示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实务影响
1. 对于当事人:终结过去常以互殴为定论的处理结果,定性逻辑从结果导向转为行为导向,为正当防卫的公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对于执法人员与机关:倒逼取证精细化,执法机关须收集时间、侵害手段、现场录像、伤情对比等证据,不能再以简单笔录定互殴,助推社会治安治理走向权利保障型。
3. 对于公众:降低出手相助的门槛,鼓励见义勇为。
二、破除“年龄护身符”,矫治教育替代“一放了之”
核心解读
年龄在实践中常被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利用,形成“违法成本低——重复违法——恶性升级”的恶性循环。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避免了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一放了之,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行政拘留。新法用“可以拘留”精准破除“年龄护身符”的枷锁,建立递进式惩戒、强化程序保障,让法律真正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治理功能。
法条展示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实务影响
1. 对于未成年: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年以内第二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均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听证权、封存权同步到位,矫治教育强制接力。
2. 对于未成年家属及监护人:孩子一旦触线,他们要陪跑听证、接受亲职教育,需要严加管教子女。
3. 对于执法人员:每起案件都要先行完成社会危害性评估、合适成年人到场、听证告知、封存手续等一整套新增流程,程序瑕疵将被检察与复议环节放大,执法环节成为一条需要终身追责的完整评估链。
三、动物伤人,主人或面临拘留与罚款
核心解读
首次在治安领域对烈性犬伤人作出明确行政处罚规定,采用警告、罚款、拘留三级递进,并区分饲养行为违法与未尽安全义务两种情形,不再只靠民事赔偿途径了事,将重点从事后赔偿转移到事前禁止与事中惩戒。
法条展示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实务影响
1. 对于动物主人: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同时促使饲养者携带宠物出户必须采取系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宠物伤人,饲养人将面临警告至拘留的行政处罚。
2. 对于公众:一旦遭受危险动物的威胁,受害者可以降低维权成本,赔偿款到位更迅速,公共空间的安全感也随之大幅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