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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尚研究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解读

#新规解读 ·2025-11-12 16:19:3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运行多年的管辖范围迎来重大调整:小额网贷、批量版权等成熟案件被移出,数据权益、算法治理、虚拟财产、平台竞争等前沿纠纷则成为主攻方向。这并非简单的案件分流,而是将互联网法院从“网上纠纷网上审”的试验田,升级为给全国法院“打样”、为国家立法探路的规则输出地,用司法的主动求变回应数字经济规则焦虑的时代命题。

一、管辖范围的调整

(一)新增四类案件

1.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意义:顺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需求,为数据交易、流通、利用提供专门司法保障。集中管辖有助于统一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新型权属认定规则。

2.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意义: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降低个体维权成本。互联网法院可规模化处理App过度收集、数据泄露等高频侵权事件,便于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同时统一“告知同意”“敏感信息界定”等核心标准,倒逼企业完善隐私政策与合规体系。

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意义:回应元宇宙、区块链等新业态下新型财产保护需求,填补游戏账号、虚拟货币、NFT等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空白。集中管辖便于统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价值评估及平台规则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用户与平台的权利边界。

4.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意义:专业化审理流量劫持、数据抓取、恶意屏蔽等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通过司法裁判统一“竞争关系”“商业道德”等认定尺度,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平台经济监管政策。

(二)删除六类案件

1.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3.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4. 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5.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6.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原因:这六类案件均属已具备成熟裁判规则、批量化特征明显或与数字治理核心关联度弱的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小、程序简易,更适合基层法院速裁机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虽数量庞大,但技术事实比对模式化,普通法院通过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即可应。一般人身财产权侵权及电商产品责任纠纷往往涉及线下履约、实物查验等非纯粹网络因素,不符合网络专属性标准。兜底条款的删除则旨在杜绝管辖范围模糊与扩张冲动,实现精准定责。

意义:一是为互联网法院减负,使其从泛化在线纠纷解决中抽身,集中优质资源深耕数据、算法等前沿领域,提升裁判质效与规则影响力。二是倒逼普通法院提升技术类案件审理能力,推动电子诉讼技术全域普及,避免审判权过度向专门法院集中,促进司法能力均衡发展。三是回应案少人多的现实矛盾,将大量简单案件归还传统法院,优化全国法院系统的案件负荷配置。

(三)保留四类案件

1.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2.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3.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4. 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意义:网络域名纠纷是互联网基础设施类案件,技术性强、裁判规则独立,需保持专业化审理。电商购物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仍是数字经济典型交易形态,案件体量大、直接关联消费者权益保护,保留有利于维持互联网法院基本办案规模与群众获得感。网络公益诉讼则契合强数字治理的导向,通过集中管辖便于统一司法尺度、规模化督促监管履职,强化公共利益保护。这四类案件共同构成互联网法院承前启后的业务基本盘,既延续既有优势,又服务于新功能定位。

 

二、实质影响

(一)对当事人诉讼的影响

1. 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灵活性降低

管辖依据必须严格对应法定情形。数据、虚拟财产等新类型纠纷举证责任更重,原告需在立案阶段即证明纠纷的网络专属性,否则将面临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风险。

2.特定案件当事人成本显著增加

例如小额网贷、消费金融案件重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对网贷平台而言,无法集中管辖导致批量诉讼成本上升,需分散至全国应诉。对借款人则可能在异地法院应诉,增加差旅负担。

3.新型权益受害者获专门司法通道

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权、虚拟财产被盗等案件可直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当事人无需证明“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即可,立案门槛降低。

(二)对互联网法院自身运行的影响

1. 案件结构从“传统电商”转向“数字权益”

先前案件量主要由淘宝、京东购物纠纷,网贷逾期,图片或视频版权侵权构成,类型化程度高,可批量处理。而新规下的数据权属、不正当竞争、虚拟财产案件则技术事实认定复杂,涉及区块链存证、API数据抓取、虚拟物品价值评估等专业问题,法官需具备更强技术理解能力,审理周期可能延长,“快审快结”与批量处理模式面临挑战。

2. 行政案件审理压力激增

管辖范围从“信息服务管理”扩展至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行政纠纷。预计未来针对网信办、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诉讼将大幅增长,互联网法院需应对更多复杂案件,司法与监管政策衔接要求更高。

3. 与普通法院的案件分流机制亟待明确

删除兜底条款意味着严格限定管辖边界,但实践中“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等概念外延模糊。若是线下签订的数据服务合同,部分履行环节在线下进行,这是否属于管辖范围?需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明确,否则易产生管辖争议。

(三)对普通基层法院的影响

1. 案件回流压力增大

被删除条款对应的案件将回流至传统法院。特别是数量庞杂的金融借款纠纷、需要技术比对的网络版权侵权、设定平台责任认定的电商平台产品责任三类案件,基层法院需重新配置审判资源,可能面临电子证据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

2. 技术类案件审理能力被迫提升

互联网法院不再集中管辖后,普通法院无法回避网络案件。需加快电子证据认定、区块链技术、在线庭审系统等能力建设,否则审判质效将受影响。

 

总之,管辖调整体现司法政策从 “促电商发展” 转向 “强数字治理” ,互联网法院定位更聚焦于网络空间治理核心问题,而非泛化的在线纠纷解决中心。实务中需警惕过渡期规则真空,密切关注法院发布的立案指引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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