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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尚研究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风险全把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12.1实施)

#新规解读 ·2025-11-19 10:12:59

    还记得油罐车混装化工油的新闻吗?那个让无数人后怕的“监管盲区”,随着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将彻底无处遁形。

这次修改的核心是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一是针对液态食品运输盲区建立从许可、承运到单据管理的全链条制度,二是将新兴业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等的严格监管标准,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新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链条监管制度

(一)新增条款原文

第四十一条(新增部分)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部分)

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背景:近年来连续曝光多起油罐车混装化工油与食用油事件,因无专用容器、清洗验证缺失、运输记录造假导致矿物油、塑化剂等化学污染物进入食品供应链,暴露道路散装运输环节的问题。实践中,运输容器是否清洗、铅封是否完好、是否混装其他物质等关键控制点缺乏法定义务主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相互推诿查验义务,无法形成闭环监管。国际上均对散装食品运输容器、温度控制、清洁验证等作强制性规定,我国作为全球食品贸易大国,需填补国内法空白以应对国际合规要求。同时,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使全程监控与数据追溯具备技术可行性。

律师建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企业,须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购置符合国标的食品专用运输容器、安装电子铅封、建立清洗消毒记录。明确三方义务,如发货方查验准运证和容器,承运方喷涂食品标识、严禁混装,收货方核验铅封和运输记录。

 

二、扩展: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严格监管

(一)产品注册范围扩大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二)备案与监管范围扩大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三)法律责任相应扩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修改背景:近年来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进口量不断增长,但液态乳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美国奶粉巨头雅培公司曾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召回液体配方奶,并被强制停产整顿。婴配液态乳与乳粉在目标人群(0-36月龄婴幼儿)、营养精准性要求、安全风险等级上高度一致。液态形态对灭菌工艺、无菌包装、冷链运输要求更高,分装行为易导致二次污染。若不对婴配液态乳实施注册管理,企业可能规避婴配乳粉的严格监管要求,通过液态形式投放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并埋下安全隐患。婴幼儿群体无自我保护能力,社会舆情对婴配食品安全容忍度极低。修法将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回应了保护弱势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公众期待。

律师建议:涉及婴配食品的企业,将婴配液态乳的风险等级与婴配乳粉同等对标。产品配方须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册,提交灭菌工艺验证、无菌灌装、冷链控制等材料。建议盘点婴配液态乳产品线,准备注册材料(工艺验证报告是关键),同时建立从原料到零售的全程温控追溯系统。

 

两处修订回应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风险,对企业而言,这既是合规的红线,也是行稳致远的防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食品安全的底线不容试探。唯有将合规内化为企业运营的基本逻辑,方能于变局中稳健发展,于监管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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